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财保1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东238号001幢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251。
法定代表人陈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145-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0万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鲁1102财保14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债权工程款260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