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丽,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山东路北富阳路东238号00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日团,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日照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盛余祥,董事长。

第三人:牟晋超,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陈为亮,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第三人:崔健,男,住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第三人:孙元峰,男,住日照市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第三人:张华,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日团、日照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牟晋超、陈为亮、崔健、孙元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时,明确表示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潘香宁

书记员翟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