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鲁1102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于2018年5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1102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