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财保145-1号
申请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0万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2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0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