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607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告:*卫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1268135,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400号华商国际4-1-17号。
法定代表人:韩帮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6元,申请费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