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44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坤洲群力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4837.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214837.55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4837.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