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44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坤洲群力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5536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7866.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66.77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