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4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坤洲群力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5536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34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483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36×××3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