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138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6。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F。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