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42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许树明。
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
被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林盛。
被告:林奕雄,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林奕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