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81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工业区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5536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万达广场4、18号楼15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6148076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路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84元,财产保全费374.4元,合计79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黄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