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085号之一
原告:江***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7FAJX1,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89号-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锁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7531578,住上海市杨浦区政高路77号同和国际大厦B栋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范将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双方于庭外达成一致和解并履行,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传朋
书 记 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