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309号
原告段世启,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生。
被告上海月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月恒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四平路2158号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范将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世启诉被告月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世启于2016年1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月恒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世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世启撤回对被告月恒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世启承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