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4民初58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生,贵州省盘县人,现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舒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