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

段某贵与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1603号
原告:段某贵,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75132P,住址: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贵与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贵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贵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贵撤回对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6.00元,由原告段某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