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

邬家前与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82民初4111号
原告:邬家前,男,***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
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
原告邬家前诉被告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家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邬家前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