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铭晟环保建设工程部、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793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晟环保建设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水南管理区青叟村二江里80号三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25395494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920910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晟环保建设工程部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24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晟环保建设工程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24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晟环保建设工程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