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保142号
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被执行人):
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740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名下存款1183元。已告知申请人。至此,毕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