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8637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启林创客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263671W。
法定代表人:周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团**第**团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500T。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贤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