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1795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男,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周某某,男,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500T。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鲜某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住四川省梓潼县,公司行政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开庭审判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碑、***、周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员  郑六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