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50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社区*组。注册号:520201600131733(1-1)。
经营者:戴应生,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2613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1121419。
上诉人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龙婷
审判员罗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