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州晶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03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清水江路。
组织机构代码:214502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兴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晶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6927098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黔04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贵州晶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16)黔04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9156.74元、违约金1200000元(小计2119156.74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每月10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15日起以2119156.74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机械设备。三、位于安顺市××***夏云工业园区权证号为平国用(2012)第000076号,使用权面积为33559.18平方米,地号为G-04-12-076的工业用地一幅属被执行人所有。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被查封机械设备受让面窄,处置成功率低,申请暂不处置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民申195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执行人贵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晶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03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