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2民初81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