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双与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2民初115号 原告:**双,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负责人。 原告**双与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0元,由原告**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