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2民初115号
原告:**双,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负责人。
原告**双与被告南昌蓝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0元,由原告**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