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3民初315号

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兴源里兴隆街1号-1。

法定代表人:刘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艳,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州市新城建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艳、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11083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第二项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50125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铁塔公司2015年铁塔塔基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出面与铁塔公司进行业务谈判、合同签订及收款事宜。被告代原告收取铁塔工程款,并负责全额结算给原告。2018年8月21日,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达成“对账单”《**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往来明细》,截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利息160958元,且应支付原告为追索欠付工程款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以上费用共计1180958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请求的工程款项与事实不符,实际欠付50万元。2、不同意原告的利息请求,因为利息没有过任何约定。3、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因为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4、不同意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为基数错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2015年第二批、第三批塔基配电服务商集中招标采购框架协议》两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出面与铁塔公司进行业务谈判、合同签订及收款事宜。被告代原告收取铁塔工程款,并负责全额结算给原告,在收到铁塔解付的工程款2日内全额提现给原告。2017年5月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工程款项3609393.64元全部支付给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1月22日、3月15日、6月4日,被告先后还款3笔共计50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招标合同、合作协议、工程施工确认函、往来询证函、项目工程款确认函、工程款往来明细、工程款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案涉工程发包人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给付被告,而被告却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已构成违约,但合作协议中就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约定,本院综合考量协议中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双方对账确认应付100万元工程款的时间及被告后期还款50万元情形,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4元由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7元,原告**金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5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