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324号

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田县孤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县新城建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执行董事。

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5元,由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翠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