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324号
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田县孤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县新城建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执行董事。
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5元,由原告**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翠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