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1376号
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张永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林,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杰,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25615Q。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08元减半收取计1,132.04元由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蒋 贤 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郎乾睿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