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49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6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08.33元、质保金2745.35元,共计29253.6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3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查控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4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339元未能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特别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