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7496号 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441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捷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大鑫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236.47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0236.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渝捷公司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变更为“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项目,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并通过验收,双方办理了结算,实际结算金额为276814.38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226577.91元,尚欠工程款50236.47元未支付,该等款项均已到期。遂起诉。 被告恒大鑫泉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诉请的工程款50236.47元,其中工程尾款为36112.04元,履约保证金6000元,质保金8124.43元,该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原告诉请的工程尾款和履约质保金已过诉讼时效;2、即便法院审查后支持原告的诉请,但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支付款项。截至目前,被告未收到原告诉请工程款的发票;3、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凭证、《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通知书》以及EMS邮寄物流详情,以及被告举示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表,双方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恒大鑫泉公司作为发包人,渝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管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三、工程概况:本次工程范围重庆恒大山水城首期1-8号楼商铺排油烟管道及卫生间排气管道安装工程,包括吊顶内排油烟管道的保温、打砖墙洞等。四、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承包人包深化优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税金、包市场风险等。第四条验收三、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天内组织发包人内部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脸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必须按照现行相关的规范及程序执行。第五条质量保修期一、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一、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11月2日,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二、总工期:2个月,从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开工日期算起。第八条合同价一、合同暂定总价为323682.73元。二、计价方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一、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7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物业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三、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四、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五、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视务部门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一、合同签订当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6000元,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一笔应付款中直接扣留同等金额。承包人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进度支付明细,载明进度造价小计323682.73元,扣减履约保证金6000元,支付金额按合同的70%应付进度款220577.91元。恒大鑫泉公司审核人处,**签字;渝捷公司确认人处,**签字。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12月14日。 2017年1月12日,渝捷公司开具了两张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8088728和08088729,购买方均为恒大鑫泉公司,价税合计220577.91元,备注均为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 2017年1月18日的招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显示,渝捷公司收到恒大鑫泉公司支付的220577.91元。 2019年4月22日,渝捷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恒大鑫泉公司,编号为05349922,价税合计44236.47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2019年12月31日,渝捷公司就前述发票开具了相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冲红处理。 2021年3月24日,渝捷公司向重庆恒大地产集团重庆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内容包含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工程款44236.47元。 恒大鑫泉公司举示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无争议造价270814.38元。编制人**签名,施工单位意见处,渝捷公司**同意。未落款时间。 恒大鑫泉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验收时间2016.12.28,验收内容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工程管理部、预决算部、总工室、施工单位均有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同意验收。验收意见处,工程部经理签字,加盖有恒大鑫泉公司工程部**。领导审批意见处,项目总经理签字。渝捷公司对工程验收表的质证意见为系复印件,**不完整无法辩识,故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诉讼过程中,渝捷公司主张结算时间为2019年12月份,理由是其在2019年12月份将开具给被告的发票进行了冲红,说明原被告双方在该时间内就款项的支付事宜进行了对接,在2019年12月之前,双方并未完成最终结算,所以才将发票冲红,并且在2019年12月前,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过任何结算书;恒大鑫泉公司则主张是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后即办理了结算,具体结算书上未签订结算时间,只能确认为2016年。认可无争议造价270814.38元。 关于工程何时移交。庭审后恒大鑫泉公司举示了工程交接单,渝捷公司的签章时间为2017年8月3日,工程部处的签间日期为2017年9月5日,物业公司处的签章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渝捷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进行了交接,由于无证据证明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故不能认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已过诉讼时效。 恒大鑫泉公司称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支付了合同金额的70%,即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进度款。渝捷公司对恒大鑫泉公司关于付款时间及工程款组成的陈述无异议。渝捷公司明确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渝捷公司同意就剩余工程款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恒大鑫泉公司与渝捷公司签订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一期商铺油烟及卫生间排气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结算时间。渝捷公司主张结算时间为2019年12月份,恒大鑫泉公司反驳,但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采信渝捷公司的陈述。依据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的约定,恒大鑫泉公司应于2019年12月后才有支付工程款270814.38×97%-226577.91=36112.04元的义务。恒大鑫泉公司就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按工程交接单中最后的日期2017年9月20日作为交接日期。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和第九条第四款关于“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的约定,质保期于2019年9月20日到期,到期后恒大鑫泉公司才能退还渝捷公司质保金。恒大鑫泉公司应于2019年9月20日后30日内即2019年10月20日前退还工程保修金270814.38×3%=8124.44元。恒大鑫泉公司就保修金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履约保证金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的约定,按工程交接单中最后的日期2017年9月20日作为交接日期,恒大鑫泉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元,至2020年10月10日诉讼时效届满,渝捷公司在2021年3月24日进行催收时,已过诉讼时效。恒大鑫泉公司就履约保证金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予以支持。 恒大鑫泉公司应当向渝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6112.04元+8124.44元=44236.48元。恒大鑫泉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渝捷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4236.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4236.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7.96元,由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36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