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5837号
原告马××,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卫××,公司经理。
原告马××与被告陈××、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