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149W。
法定代表人:耿某,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1172071957。
法定代表人:卫某。
上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20)内0825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照诉讼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故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枝
审判员 王晓英
审判员 海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