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5民初6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彦淖尔市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丽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