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

上诉人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五金南街48号。
负责人郭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倩,女,1963年2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怀君。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晓京。
委托代理人张书武,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6月20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张增民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