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德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温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8.337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17元,执行费9287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炜业瑞明新城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号)房产一处,2022年8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依照(2020)内0602执31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号)房产一处,2023年5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财产现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