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246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60975081B,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通嘎拉格 书 记 员 ??? 嘎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