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246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60975081B,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通嘎拉格
书 记 员 ??? 嘎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