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杭锦北路磐恒大厦10-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5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关于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06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欠款316621元、诉讼费8320元,执行费4774元未交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4月9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查到所有权登记信息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李 元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