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与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753号
原告: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与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4元,减半收取计5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