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732号
原告: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镇南街原电力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1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源分公司、***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由山东聚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