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02民初4192号 原告: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科左后旗分公司。 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 原告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科左后旗分公司、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任硕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218.00元,减半收取计9609.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