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某某*分公司、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282号
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北镇乌力吉木仁路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MAOPXPJX9K。
负责人:达布希拉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载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景德,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60983903G。
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分公司与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9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的扎***2015年农网低压网改造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2992000.00万元,现该工程已经竣工且该工程已过质保期,尚欠2992000.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你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