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2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19584.00元,负担执行费4694.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0月2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尚有319584.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