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2300.00元,负担执行费3235.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9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尚有22230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