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427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