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427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