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通劳人仲案外调字(2019)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885.8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