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执1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银座****,组织机构代码:MA29Y63D6。
法定代表人张洪富。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系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48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费8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1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RF××××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0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4执15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华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