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3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竹园工业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363643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老赖不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57JJ15。
法定代表人:***。
广东粤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老赖不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23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老赖不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开城支行账号2008********的银行存款199519.95元(实际冻结105462.64元)。现广东粤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老赖不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开城支行账号2008********的银行存款199519.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