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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9562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竹园工业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363643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88356.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88356.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