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130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经营者:***,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9.43元、财产保全费1779.62元,合共4319.05元(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