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305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竹园工业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363643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19号当代光谷***沿街2栋4**3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7MN817。
经营者:***。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的银行存款25192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宏兴装饰材料经营部的银行存款25192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9.6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