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3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男,1976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粤1825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快审程序,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与前案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2023)粤1825民初146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次提出的起诉虽与一审法院(2017)粤1825民初193号案的当事人有不同,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2017)粤1825民初193号及(2018)粤18民终1819号案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本次起诉提出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上诉人之后因相同事由和请求提起的诉讼,亦经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1825民初87号民事裁定及本院作出(2020)粤18民终1948号民事裁定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